目前隻開放商務履約活動以及展會活動:
1.商務履約活動:含為邀請單位從事安裝機台試車調校、驗貨、售後服務、技術轉移等。單純的買賣、商務拜訪、會議暫時不能辦理。
2.展會活動:由參展單位作為邀請方來台參展、觀展。展會活動申請時間:若是觀展前後多一天,若是參展前後兩天。
其他說明:
1.邀請公司去年度營業額要達到1千萬新台幣以上。
2.由于獲得簽證後簽證頁上爲台灣繁體字型,所以請申請人收到簽證頁後本人确認信息是否有誤。如發現信息有誤包括(姓名、拼音、出生日期、通行證号碼等)請及時聯系我司協助修改,以免耽誤客人的出發時間。
3.申請人請注意台灣主管機關有法規規定,商務來台要真實不可從事非商務行程以外的行程,一經查證有違反之情形,最嚴重可能會被判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及罰金一百萬。
4.等履約入台證下證後 ,按大陸規定需準備相關資料(視各地規定)去公司所在地的國台辦審批約七工作天(有時卡很久請盡早準備),有批文才能回戶籍地辦往來台灣通行證及商務簽注約七工作天(視各地規定),即可大陸直航或港或澳來台。
5.台灣商務入台證一同申請辦理,必須同進同出,如去台時期不同,需分開申請。原申請行程如變更需要在入境前備案,否則申請人會被處分幾年不得入台,邀方會被管制多久不得再邀請。
展會活動其他說明:
(1)參展:
A.邀請單位或受邀單位須為參展廠商;依參展廠商承租攤位數,每一標準攤位(9平方公尺)2人,每增加1個攤位可增加1人,原則不得逾10人;停留期間限展前2天至展後2天。
B.請提供參展及攤位規模證明文件(如已用印之參展合約或參展報名表)、受邀單位英文名稱文件;如受邀單位非參展廠商,另請提供輿參展廠商(即邀請單位)之商務合作往來證明(如進出口報單或契約書等)
(2)觀展:
A. 邀請單位須為經核準設立有案之我國參展廠商、受邀單位須為我國參展廠商之合作廠商,或具合作潛力之廠商或買家;每一我國參展廠商原則至多可邀請10人,且受邀廠商每家至多2人;停留期間限展前1天至展後1天。
B.請提供參展證明文件(如已用印之參展合約或參展報名表)、受邀單位英文名稱文件,及與受邀單位之商務合作往來證明(如進出口報單或契約書等或合作潛力證明(如商務往來信函等)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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